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年05月04日 来源:江西省人防办网站 2021-04-29

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经省人防办2021年4月28日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助力人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将省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供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土地、人防工程、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家具等。出租目的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人防事业发展经费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防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租工作。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的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

  第五条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人防工程的涉密场所及设施;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涉及有消防、环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省人防办财务处主管国有资产出租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实行统一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法规,制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出租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大型国有资产出租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参与大型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的情况进行核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部门报送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备案资料进行归档;

  (五)负责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经费的拨付和审核。

  大型国有资产项目是指:1.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产;2.年租金招租底价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产。

  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国有资产出租项目申请具体事项的办理;

  (二)负责出租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三)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维护经费的申请,建立明细台账;

  (四)负责出租租金的按时收缴工作;

  (五)负责对出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及报备工作;

  (六)负责出租争议处置。

第三章  审批管理及程序

  第八条大型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原则上采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一般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招租、评估成本过高的,可采用市场比较、谈判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二)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先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参照周边地段和功能类似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家具以同类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大型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

  归口管理部门拟将大型国有资产出租,应根据出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实施方案,提交大型国有资产出租申请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大型国有资产出租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拟出租事项的书面申请、出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单位同意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等)、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底价、承租用途、承租条件、租金支付方式、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已出租的大型国有资产项目合同到期,拟继续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由承租户经管理部门向省人防办财务处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续租。

  (二)审核

  大型国有资产出租项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提交省人防办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管理部门报请办党组会研究。经会议研究并同意后,由省人防办财务处按规定要求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般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先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集体会议研究后,报请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处备案。

  (三)招租

  经审核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招租。

  1.公开招租:国有资产项目出租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

  2.邀请招租:经批准的特殊引进项目或行业可实行邀请招租;

  3.协议租赁:短期临时性的场所、会议室等国有资产的出租;

  4.竞争性谈判。

  (四)签订合同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等资料(如:招租过程记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租手续等)报省人防办财务处备案;

  2.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必须包括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出租金额、租赁押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如需装修的,视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减免装修期租金天数;

  4.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其他非正当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省人防办财务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对资产出租后续管理进行督导,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国有资产出租的风险防范工作;对于租借期限较长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须在出租项目实施之前,制定相应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出租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对于严重影响单位利益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及时向省人防办报告,按照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出租过程中存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等行为;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人防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租赁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段丽静